日期:2022年06月21日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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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沧州市营养学会的发展及团体标准化工作,规范和加强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营养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沧州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见附件1)制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制定;
(二)遵循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积极倡导营养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机构、服务业机构和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大力推广科学技术成果,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四)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五)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科研、教学、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会成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见附件2),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学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学习研究团体标准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文件;
(二)编写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三)拟定团体标准制定规划、方案和计划;
(四)组织指导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宣传、推广实施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五)负责与政府标准化机构、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其他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团体成员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及发布、复审和废止七个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发起项目提案。
第八条 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3),说明项目背景、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和保障措施等相关情况。
第二节 立项
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接受《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项目评估工作,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并形成评估建议(附件4)。
第十一条 评估组中达到3/4以上人数同意,该标准项目通过立项,项目通过论证后,在学会网站和团体标准平台发布立项公告,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如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及其原因。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立项批准后,由项目提出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并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相关规定(见附件5),同时编写《沧州市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模板》(见附件6)。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天。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的审查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形式为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标准编制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时,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填写“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见附件8),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五分之四同意方为通过,并形成“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9)。
第二十条 进行函审时,应在截止日期前15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投票单提交给审查专家。函审人员不少于5人,获得有效回函五分之四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六节 批准编号及发布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沧州市营养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沧州市营养学会英文名称缩写(CZNS)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示例:T/CZNS 0001-2022
T/:团体标准代号
CZNS:社会团体代号
0001:团体标准顺序号
2022:年代号
第二十五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学会会长签署发布公告。
第七节 复审及废止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标准复审:
(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作出修订的;
(二) 国家和我省、市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作出调整的;
(三) 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指标已不符合团体标准定位要求的;
(四) 引用的相关标准已经废止或修订,并对本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产生影响的;
(五) 其他应当进行复审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复审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查形式为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并形成复审结论表(见附件10)。
第二十九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条 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涉及到专利时,参照 GB/T 20003. 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要求执行,确保专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版权纠纷。
第三十二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标准申请单位和标准编制组应及时向学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并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和证明材料,且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商标权属学会所有,学会保留对涉及学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未经学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学会批准授权。
第五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和推广应用等事宜,鼓励学会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积极宣传团体标准,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并推动团体标准被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采纳。
第三十六条 学会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解读、培训、宣传和贯彻。
第三十七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会在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不定期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发行,版权归沧州市营养学会所有。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营养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CZNS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2. CZNS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建方案
3. CZNS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4. CZNS团体标准立项评估建议表
5. CZNS团体标准草案模板
6. CZNS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7. CZNS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8. CZNS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9. CZNS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10. CZNS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