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营养学会章程

日期:2023年07月09日 16:39                来源:                 作者:                点击:[ ]

沧州市营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沧州市营养学会 英文译名:Nutrition Association of Cangzhou City缩写:NACZC

第二条 沧州市营养学会是本市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市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我市营养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为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营养学会、沧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沧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氛围,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提高沧州区域居民健康素养,帮助人民群众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食品;

(三)组织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研讨,积极献言献策,发挥科学技术咨询作用;

(四)积极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五)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地方营养标准、政策法规的研制,促进国家营养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贯彻落实;

(六)积极组织开展全民营养周科普活动及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和营养师的意见与建议;

(九)开展继续教育,推进全市营养工作者的培训工作;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沧州市营养学会会员之家,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第七条 沧州市营养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营养师;

2. 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营养师;

3.从事有关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愿参加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可以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手续: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学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有权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有权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有向学会提出请求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必要支持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有权优先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取得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取得学会咨询服务。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个人会员: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工作,积极从事营养科学技术活动,按期交纳会费,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学术会议、科普会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在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由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及秘书长1名。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三十九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如停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7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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